根據專利法規定,東莞市專利申請期限如下:
(1) 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境內享有國內或者國外優先權的期限:申請日前12個月;
(2) 外國申請人請求外國優先權的,外國專利受理機構出具證明的期限為申請日起三個月;
(3)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同一設計外國優先權的期限:申請日前六個月;
(4) 發明創造初次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**展覽會上展出,或者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初次發表,或者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披露的期限,不喪失新穎性:至申請日前六個月;
(5) 如果本發明涉及一種新的微生物、微生物方法或其產品,并且所用物質的微生物不向公眾提供,則該微生物的保存日期:在申請日之前,遲在申請日之前;
(6) 以上展覽、學術會議證書提交期限:自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;
(7) 上述微生物保存證明和存活證明的提交期限: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;
(8) 發明專利申請主動變更的期限: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對_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;
(9) 東莞市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:自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;
(10)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主動變更的申請期限: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;
(11)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:自申請日(或者優先權日)起三年內;
(12) 發明專利提前公布的期限:自申請日(或者優先權日)起三年內;
(13) 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繳納期限:自申請之日起兩年,第三年起每年一次;
(14) 根據《細則》第七條,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: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;
(13) 行政復議期限: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;
(16) 東莞專利申請人申請復審的期限: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;
(17) 申請人對復審不服的,應當自收到復審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。
(18) 分部申請備案期限:原授權通知發出前;